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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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軍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3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軍富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第3行之「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商品金門玉山高
粱1瓶」後,應補充「(價值新臺幣(下同)675元)」、第5行之「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商品COLD啤酒1瓶」後,應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商品GOLD啤酒1瓶(價值52元)」。
㈡證據欄:無。
二、核被告所為2次竊盜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
1.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為貪圖小利,不知尊重他人財產法益,竟於當日先後2次前往相同地點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不足取。
2.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被告國中畢業,以木工為頁,業據被告於警詢中陳明在卷【見中市警五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卷)第6頁】;被告曾有賭博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3頁背面)。
3.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被告所竊取之金門玉山高粱1瓶價值675元、GOLD啤酒1瓶價值52元,其餘購買之物品(包括泡麵、運動飲料、咖啡等)均有結帳(見警卷第18頁)。其中GOLD啤酒1瓶,當場為該便利商店店長 洪詳博 發現而報警後,已歸還予洪詳博,有贓證物保管收據1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7頁)。
4.犯罪後之態度: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3848號被告林軍富男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3樓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軍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9月19日凌晨1時14分許,至臺中市○○區○○○○街○○號之統一超商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商品金門玉山高粱1瓶,得手後藏放在隨身之背包內,未取出結帳即離去;復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上開地點,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商品COLD啤酒1瓶,得手後藏放在褲子左側口袋內,未結帳欲離開之際,為店長洪詳博發現報警,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啤酒1瓶(已發還)。
二、案經洪詳博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軍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詳博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啤酒1瓶扣案,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上開2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檢察官顏偉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冠龍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