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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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28號聲請人 許明峯 相對人 葉青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21日寄存於高雄市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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