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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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漢忠上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0號、100年度執字第1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漢忠所犯如附表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漢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9號、第87號刑事判決、100年度簡字第783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