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16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文龍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投保資料表。
三、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現住房屋之租賃契約。
七、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險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八、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尚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維持生活,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九、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倘有扶養親屬,其所扶養之親屬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十二、倘有其他兼職收入,應一併陳報。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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