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89號原告 楊中嵩 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 律師被告 張啟祥 即 楊水龜 之遺產管理人
楊森勇 楊文吉 楊一民 楊富連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楊春足
楊裕笙 楊志忠 楊志裕 楊和龍 楊紘宇 楊榮木 楊宗聖 楊順義 楊順德 楊靜宜 楊森石 楊錦鳳 楊森木 楊森在 楊森清 楊森全 楊森吉 畢恆恩 (原名 楊恆恩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畢崇聖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雅婷 被告 楊鵬飛
陳麗玉 楊煌銘 楊竣 為 楊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承辦之法官為無法獨任審判之候補法官,嗣由得獨任審判之法官接辦,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謝文嵐獨任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周佳佩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