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崔任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崔任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崔任杰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7月2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19、
21、2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16至18、20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於108年7月29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106.08.11│106.03.12│106.03.18、106.04.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1936號│14146等號│14146等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2號│106年度易字第2844號│106年度易字第28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1.31│107.04.25│107.04.25│├─┼──────┼───────────┼───────────┼───────────┤│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42號│106年度易字第2844號│106年度易字第28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2.22│107.06.12│107.06.12│├─┴──────┼───────────┼───────────┼───────────┤│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社勞 │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備註│2016號│10302號│10302號││├───────────┴───────────┴───────────┤││編號1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附表:
┌────────┬───────────┬───────────┬───────────┐│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01.10│106.12.28│106.03.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18號│1813、4115號│1813、411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58號│107年度易字第1278號│107年度易字第12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6.06│107.07.23│107.07.23│├─┼──────┼───────────┼───────────┼───────────┤│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上字第158號│107年度易字第1278號│107年度易字第12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6.06│107.08.20│107.08.20│├─┴──────┼───────────┼───────────┼───────────┤│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備註│10583號│13679號│13679號││├───────────┴───────────┴───────────┤││編號1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附表:
┌────────┬───────────┬───────────┬───────────┐│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6.10.01│106.07.15│106.09.15、106.08.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2479號│21567號│25792等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4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43號│107年度簡字第5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6.25│107.08.22│107.07.31│├─┼──────┼───────────┼───────────┼───────────┤│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44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843號│107年度簡字第5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7.23│107.08.22│107.09.03│├─┴──────┼───────────┼───────────┼───────────┤│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備註│13838號│14432號│14420號││├───────────┴───────────┴───────────┤││編號1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附表:
┌────────┬───────────┬───────────┬───────────┐│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9.05、106.09.25│106.08.16│106.09.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5792等號│25792等號│829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55號│107年度簡字第555號│107年度易字第19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7.31│107.07.31│107.08.08│├─┼──────┼───────────┼───────────┼───────────┤│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555號│107年度簡字第555號│107年度易字第19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9.03│107.09.03│107.09.10│├─┴──────┼───────────┼───────────┼───────────┤│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備註│14420號│14420號│14664號││├───────────┴───────────┴───────────┤││編號1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附表:
┌────────┬───────────┬───────────┬───────────┐│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10.04│106.10.10│107.01.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541等號│28283號│62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11號│106年度易字第4704號│107年度易字第1735號││實├──────┼───────────┼───────────┼───────────┤│審│判決日期│107.08.22│107.08.23│107.08.29│├─┼──────┼───────────┼───────────┼───────────┤│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1711號│106年度易字第4704號│107年度易字第17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09.17│107.09.25│107.10.01│├─┴──────┼───────────┼───────────┼───────────┤│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備註│15040號│15123號│17242號││├───────────┴───────────┴───────────┤││編號1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附表:
┌────────┬───────────┬───────────┬───────────┐│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3罪)│├────────┼───────────┼───────────┼───────────┤│犯罪日期│106.12.29│106.12.30│106.08.10、106.09.20│││││106.09.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73、4003號│1673、4003號│23336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0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10.25│107.10.25│108.01.22│├─┼──────┼───────────┼───────────┼───────────┤│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27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0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10.25│107.10.25│108.01.22│├─┴──────┼───────────┼───────────┼───────────┤│是否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725號│17725號│3422號││備註├───────────┴───────────┼───────────┤││編號1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上開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
┌────────┬───────────┬───────────┬───────────┐│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2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8.15│106.10.30、106.11.22│106.10.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3336等號│30249等號│30249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0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5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1.22│108.07.04│108.07.0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108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55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1.22│108.07.04│108.07.0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23號│10620號│10621號││備註│├───────────┼───────────┤│││上開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1、22曾定應執行有││││徒刑10月│期徒刑6月│└────────┴───────────┴───────────┴───────────┘附表:
┌────────┬───────────┬───────────┬───────────┐│編號│22│││├────────┼───────────┼───────────┼───────────┤│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1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0249等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8.07.04│││├─┼──────┼───────────┼───────────┼───────────┤│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4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07.04│││├─┴──────┼───────────┼───────────┼───────────┤│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21號││││備註├───────────┤││││編號21、2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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