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5號原告 洪順昌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被告 洪順財
洪順春 洪順慶 卓洪 卜洪珠 洪忠興 洪忠義 洪忠賢 洪鳳華洪 劉英梯 洪良慶 洪景 鐘 洪景龍 洪景潤 洪武祥 洪連芳 洪灯燦 陳洪 牡丹車 洪美玉 宜 洪美鍊 陳右昌 謝陳慰 洪雅茹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淑英 被告 林崑 池
卓林柑 吳林銀 鈕黃 林阿談 林錦龍 李林金葉 李林秀蕊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8年9月4日所為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8年9月4日裁定命候補法官張瀞云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已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實任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郭文通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慧如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