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5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54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侯宥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侯宥鈴於民國100年間曾參與前置協商並成立,然債務人繳息至107年7月9日即未再繳款,債務人未依前置協商規定繳款,依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
(二)債務人侯宥鈴於民國93年7月19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三)債務人侯宥鈴至民國107年7月13日止共計結帳為56,991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56,991元為自93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13日止之消費款。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65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宥鈴│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56991││月14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宥鈴│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月者(當│││56991││月14日起││月)加計違約金│││元││││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