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 羅可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善怡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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