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以法矯字第0960012274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宗哲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