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賭博罪,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案件已確定,受刑人甲○○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法使其到案,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報到,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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