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應予宣告單獨沒收之法律依據,除均引用檢察官業已論述翔實之聲請書外(如附件),另就扣案毒品經鑑定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證據,補充如下: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包含包裝袋毛重零點三公克,以聯勤二○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十九頁),則上開扣案白色結晶體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二、本院審核全卷資料後,聲請人之聲請確實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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