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66號聲請人 邱鈺惠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被繼承人 邱秉承 於民國103年9月22日死亡,聲請人邱鈺惠為其姊妹,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等語。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之主體,自須以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即無繼承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經查,聲請人邱鈺惠雖為繼承人之姊妹,然其等業於88年2月6日身歿,則可見其等於被繼承人邱秉承發生繼承開始之事實時已死亡,自非適法之繼承人,有其聲請人邱鈺惠及被繼承人邱秉承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意旨,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爰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