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 黃明癸
莊九妹即 莊秀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原告與被告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高敏瀞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4,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3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