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426號附民原告 許育郝附民 被告 林鈺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414號、第15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