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28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勝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25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勝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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