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42號上訴人 簡寬德
簡惠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1142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6萬5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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