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62號抗告人 洪暐婷 即 洪藝溱 相對人 周三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