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戴嘉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被上訴人即原告 駱宏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駱宏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