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 關瑞坤 原告與被告人道素菜餐廳有限公司人道國際酒店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薪資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更㈠字第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1,022,399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1,197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599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9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98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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