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王俊森 訴訟代理人 王俊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碧茹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