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劉喜全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 劉和成嘗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所增加之價值各為何?
二、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被告 劉喜政 、劉喜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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