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 呂子欣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被告 呂永清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
曾平杉 律師被告 楊秀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圖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圖,經臺南市玉井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9年1月6日以所測量字第1080120487號來函表示:本所前於106年8月15日檢送之前開附圖中之圖說表格中之面積計算錯誤(因本所有更正系爭土地之登記面積),故請求鈞院更正如附圖甲所示等語,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圖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圖甲」。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附圖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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