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正哲受刑人即被告陳正益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正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陳正益因竊盜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陳正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10800323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
嗣被告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通知被告執行,其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送達證書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09年1月17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憑。又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