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吳永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東陽吳篙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財團法人東陽吳篙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該法人因業務需要,經民國(下同)108年11月27日第9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至第20條(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情,業據其提出新舊章程各乙份、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09年1月17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80617號函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自堪信實。又審核上開捐助章程之變更,已經教育部同意備查,亦有該教育部109年1月17日臺教社(三)字第1080180617號函供參,且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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