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仁輝原名王盈.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盧秀梅 告訴被告王仁輝妨害秘密罪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之妨害秘密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盧秀梅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有本院101年9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刑事庭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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