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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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救字第76號聲請人 楊婉媛 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相對人 方儀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且其所提起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