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843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翁文能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森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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