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江德馨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江文茜 法定代理人 趙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江德馨願收養聲請人江文茜為養女,而被收養人係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已徵得其法定代理人趙瓊芬之同意,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訂立書面收養契約,為此依法請求認可,並提出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等件為證。
二、按民法第1079條第1項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收養人江德馨與被收養人江文茜雖共同具狀聲請認可收養,然收養人江德馨嗣於101年9月20日具狀撤回本件聲請。準此,本件認可收養僅有被收養人江文茜為聲請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