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麗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麗鳳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麗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21882號」,應更正為「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764號」,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0年6月16日為警直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應更正為「100年6月17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張麗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