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顏文傑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6年1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0004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顏文傑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叁日。
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強力膠貳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6年1月8日16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街○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照片。
三、扣案已使用內有強力膠殘渣之塑膠袋1個及強力膠1罐,均為
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
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8日
書記官鄭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