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蕭亦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先先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5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被告真正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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