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 張岑煊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 賴宗耀 被告 林姬玲
許葉仁 林欽雄 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景暘 律師複代理人 王喬立 律師被告許葉仁之訴訟代理人 許敬賢 被告 張岑熙
張岑裕 兼上二人之 張岑正 送達代收人被告 林姬英
林姬貞 兼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欽隆 被告 李明明
李明娟 李明瑜 李志宏 李林寶玉 上列五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被告李林寶玉之訴訟代理人 張根賢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李志宏為被告賴宗耀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共有之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共有人即賴宗耀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將其所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20移轉予被告李志宏,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稽,且被告李志宏已具狀向本院聲請承當訴訟,然兩造並無全部同意,惟上開應有部分既已移轉予被告李志宏,由其承當訴訟自有助於終局解決本件紛爭,故被告李志宏聲請為被告賴宗耀之承當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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