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債權人 許純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信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表明債務人宏信實業社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㈡確認 李惠雯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倘李惠雯亦為債務人,則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應區分
對宏信實業社、李惠雯各自請求之金額)?又本件為個別債權,應對李惠雯債權請求部分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㈣確認附表支票號碼AI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李惠雯之記載
是否有誤(因與票載內容「 朱培政 即宏信實業社」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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