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08號原告 黃文賓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追加被告宏威水電工程行及其法定代理人完整姓名及住、居所地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另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定。
二、查原告於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被告宏威水電工程行,又起訴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日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