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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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醫療費及喪葬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簡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振盛 間請求給付代墊醫療費及喪葬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即新臺幣(下同)155,253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