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慧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等欄位之「 吳慧寬 」,均應更正為「吳慧寛」。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法官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