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664號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 楊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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