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55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林鳳美於民國94年8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6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173元及費用20053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緣相對人林鳳美於民國94年8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631元及費用259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鳳美│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103129││06月22日│8月31日止││││元││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2│新臺幣│林鳳美│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53677││07月22日│8月31日止││││元││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