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趙學涵 被告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玖萬叁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伍佰陸拾陸萬叁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佰叁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丁○○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二月間向原告陸續借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五筆,共新台幣(下同)貳仟伍佰肆拾萬元,並約定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自違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於借得上述款項後,僅繳納部分本金及利息,自八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屢向被告催討,均無結果,經本院八十六年執字第一二八九0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被告丁○○之不動產結果,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證據:提出借據、本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二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借據及分配表等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二人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一千六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八元,及其中一千五百六十六萬三千零八十九元自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F0~T48附表:
┌─┬───────┬─────┬─────────┬───────────┐││││利率│違約金││編│請求金額│借款││││││││││號│(新台幣)│起迄日│││├─┼───────┼─────┼─────────┼───────────┤││二百萬元│自八十五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自87年03月18日起至││││二月六日起│八七五│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至八十六年││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二月六日││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百萬元│自八十五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自87年03月18日起至││││二月六日起│四二五│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至八十六年││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二月六日││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一千五百八十萬│自八十五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自87年3月18日起至│││元│五月十日起│五│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至八十五年││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一月十日││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止││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三百萬元│自八十五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自87年03月18日起至││││二月六日起│八七五│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至八十六年││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四││二月六日││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百六十萬元│自八十五年│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自87年3月18日起至│││元│二月六日起│八七五│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至八十六年││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二月六日止││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