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3年度竹東簡字第3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三六號判決對甲○○所為緩刑叁年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竹東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於93年4月5日確定。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3月4日以94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與影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賴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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