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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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訴請判決兩造離婚,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元,另原告第二、三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伍萬玖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折合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合計本件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汝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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