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三一九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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