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小字第1724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鄉○○○街○○巷○號1樓之3,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