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440號原告 王平河 被告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68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