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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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74號原告 謝吳雪蕙 訴訟代理人 劉凡聖 律師被告謝金朝
范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6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上開土地之價額為據,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827元(參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471元/㎡×土地面積824.15㎡×權利範圍1/16=384,8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清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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