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6號聲請人 黃思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於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日生效,其中增訂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參以該條立法修正理由明揭:「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原「法庭錄音辦法」於102年10月25日修正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於104年8月7日配合法院組織法修訂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該辦法第8條第1項亦配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修訂,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足認依修正後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需審酌即應照准。是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就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法院自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有『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存在。
二、本件聲請人於105年3月2日所具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表示:「為期明瞭貴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89號扶養費事件,104年11月18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查聲請人有全程參與上開庭期,對當日開庭內容當已明瞭,自難再據為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此外,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其他「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依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礙難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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