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告楊○新(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上法定代理人楊○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黃志文
陳姿秀 劉建偉 盧姿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之行車執照。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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