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被告 林天明
康明發 黃寶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8,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