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 施聖彰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9,910元,業據本院調取執行卷核閱在案,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應為該金額,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929,9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鈞雅

更多裁判書